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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017-01-15 10: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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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固定源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做了详细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指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环协科技咨询开发中心、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青、张创荣、李苑彬、谢小晶、邹耀、许锐杰、李辰、李汉汉、徐芬芬、黄振中。

本标准自2017年3月2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及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离能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3.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GB/T13306标牌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DB44/814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815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4/816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1837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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