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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出台,标志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速推进。据悉,2017年,山东省将系统构建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管理和损害修复等制度体系,确保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了包括山东在内的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此前,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存在“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在国家层面开始部署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
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说,这一制度将对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补充,让违法排污、破坏环境者觉出“疼”来,甚至倾家荡产,迫使排污单位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困局。
附:《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文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注重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四)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和《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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