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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对VOCs排放提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大岭山、厚街、长安、虎门等VOCs重点控制区域内新增VOCs排放量的,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立足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分区域、分行业实施“2倍总量替代”、“1.5倍总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镇街为VOCs重点控制行业严格控制区,区域内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量行业项目,实施“2倍总量替代”,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除禁止准入区和严格控制区外的其他区域建设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环〔201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严格实行控制区域和流域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促进污染减排,逐步改善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气十条”、“水十条”,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强化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切实加强主要污染物“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末端严控”,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各镇街工业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现状排放总量(详见附件),以此为基数管控镇街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完善环保手续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相应镇街(园区)基数]。实施严格的减量置换、“以新带老”、排污权交易等总量削减制度,落实区域限批、行业限批等制度,逐步建立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为核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实现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削减。
本实施方案所管控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大气污染物3项指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污染物3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三、主要工作
(一)实施区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镇街(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立足通过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逐年削减,实现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根据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严格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迁移。石马河、茅洲河等重点流域内跨镇街(园区)迁建的工业类项目,新增工业废水、COD、NH3-N排放量的,必须实施同流域削减替代,排放总量指标不得来源于流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禁燃区内新增SO2、NOX排放的,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立足于禁燃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大岭山、厚街、长安、虎门等VOCs重点控制区域内新增VOCs排放量的,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立足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
(二)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差别化削减替代。改建、扩建、迁建等工业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实现企业自身削减平衡,达到“增产减污”要求。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暂停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市以上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总量来源经报市环保局同意后纳入全市总量指标统筹解决。已通过规划环评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纳入区域规划环评核定总量中统一调配,不需提供总量来源;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中需完善环保手续的项目,不需提供总量来源。
新增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行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双管控”,新增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实施差别化的“减量替代”要求:年废水排放量≥500万吨的镇街(园区)削减比例不低于10%,50万吨≤年废水排放量<500万吨的镇街(园区)削减比例不低于5%,年废水排放量<50万吨的镇街(园区)实施“等量置换”。工业废水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建设项目,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指标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总量中调配,无需由镇街提供总量削减来源,引导各镇街(园区)加快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需实行“2倍总量替代”。燃烧设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在全市污染物减排量中统筹调配,无需提供总量指标削减来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分区域、分行业实施“2倍总量替代”、“1.5倍总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环城路范围外区域以及厚街、大岭山、寮步、长安、虎门等镇街为VOCs重点控制行业严格控制区,区域内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量行业项目,实施“2倍总量替代”,其他VOCs重点控制行业项目实施“1.5倍总量替代”;除禁止准入区和严格控制区外的其他区域建设新增VOCs排放的重点控制行业项目须实施“减量替代”。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区域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探索实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不得审批禁止类项目,严格管控限制类产业发展。
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在水质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情况下,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专业基地外,原则上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造纸等重点污染项目。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配套的污染车间要求在环保专业基地内建设,确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审批。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及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排放废水的项目:1.位于已通过规划环评的工业聚集区内建设;2.其他区域建设的项目应是企业自身产品不可或缺的配套工艺,且企业总投资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满足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禁止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烧结类制砖、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建筑陶瓷、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铅酸蓄电池、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等项目。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设施。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禁止在VOCs重点控制行业禁止准入区域即市区环城路范围内和各镇街中心区(由镇街自行划定)建设家具、制鞋、印刷(含长台丝印)、表面涂装(含金属及塑料表面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溶剂型涂料、油墨、颜料、胶粘剂及其类似产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行业项目(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除外)。
(四)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与环境质量、现有项目环境管理、重点环保工作考核的联动限批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环境质量不升反降、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镇街(园区),没有完成当年治污任务的,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等影响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实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行业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管控要求的,应针对超标因子,对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合理控制行业发展规模。
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于改、扩建或依托现有工程的项目,如果现有工程已经造成明显环境问题,应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对于区域内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严重,导致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暂停审批该区域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建立健全项目环境准入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河长制”、大气污染防治等重点环保工作考核联动限批工作机制。对未能完成上一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长制”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工业锅炉整治任务、未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整治任务以及未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任务的镇街(园区),暂停审批辖区内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环评文件(市以上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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