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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啦

2017-04-12 10: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辐射检测环境检测机构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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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发布了对《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多来,我省在辐射检测社会化工作中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厅核安全局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与4月20日前报省核安全局。

附件: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

办法(修订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5日

(传真:025-87715200 ;邮箱:haqj@jshb.gov.cn)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

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引导社会辐射环境检测力量参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监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分低门槛、强监管等原则,并根据行业、区域和专业等特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等级。

甲级检测机构系指具备较强的综合检测能力,能够在业务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社会委托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核技术利用项目检测能力或电磁辐射项目检测能力,也可同时具备核技术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项目检测能力,能够在业务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γ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核,检测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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