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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2017-04-21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LDAR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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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印发。计划提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要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各项任务要求,全面推进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左右,太原、晋中、阳泉、长治、晋城、运城6市PM2.5平均浓度分别达到54微克/立方米,大同市达到35微克/立方米,朔州市达到49微克/立方米,忻州市达到53微克/立方米,吕梁市达到46微克/立方米,临汾市达到56微克/立方米;全省及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共安排30项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2017年全省钢铁行业压减粗钢170万吨,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公司2座50吨转炉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设备拆除工作。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相关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继续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严重、对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影响明显、治理无望的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完成关停搬迁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火电行业关停所有设计寿命期满和所有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关停单机10万千瓦(不含)至单机30万千瓦(不含)之间运行满20年的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以及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5年的抽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7年底前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仍达不到我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予以关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负责)

4.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各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市要按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各地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保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5.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已被国家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首批实施范围。各市要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4+2”城市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燃煤控制的有关要求划定“禁煤区”,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10月底前,太原、吕梁、晋中、长治、临汾5市各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其他市根据实际情况各完成5万-10万户。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利用。各市要与相关部门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的保障力度,应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负责)

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燃煤窑炉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7.“4+2”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临汾“4+2”城市列为我省首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6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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