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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回复:电泳中的VOCs挥发量较小属涂装鼓励类清洁工艺

2017-05-10 09:2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水性漆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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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部长信箱对《分类管理名录》第51条解释的回复中提到,电泳工艺过程中的VOCs挥发量较小,与喷粉、喷塑同属于涂装行业鼓励类的清洁工艺。全文如下:

对《分类管理名录》第51条解释的回复

来信: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名录中未对电泳行业进行明确的归类,因此很多地方上的审批部门,为了工作不出错,把涉及该工艺的企业都归属到该名录中51条“使用有机涂层的”,从而要求编制报告书,并把项目定为三类工业项目,导致该类项目很难落户和审批。但个人觉得该条中的“使用有机涂层的”范围太宽泛,缺少可操作性,按照审批部门的理解,电泳属于该条目,那喷漆、喷塑也应属于该条目,那后面53条等对喷漆又做另外说明就有冲突。而且电泳由于其电泳漆均为水性,一般VOC的挥发量小于5%,因此其工艺的环保性明显高于VOC挥发量在70%左右的有机溶剂型油漆的喷漆。2016底新的名录征求意见稿中都已对使用水性漆和10t以下有机溶剂型油漆喷漆项目进行了降级,但是该名录仍然未对电泳工艺进行说明,其43条内的“使用有机涂层的”这一条目也仅标注了“不含喷粉和喷塑”,若电泳仍要按照该条来管理的话,那若企业想把喷漆改电泳,原本以为是产业升级,可审批部门岂不是把企业从二类工业项目变为了三类工业项目,反而是产业的倒退了,因此希望环保部能对电泳行业进行明确归类或对“有机涂层”作进一步名词解释,以方便我们的工作。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请求对《分类管理名录》第51条解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33号),电泳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使用有机涂层的”类别,应编制报告书。

二、电泳工艺过程中的VOCs挥发量较小,与喷粉、喷塑同属于涂装行业鼓励类的清洁工艺。目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修订过程中,已将“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环评分类为:“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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