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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政策及启示

2017-05-11 10:04来源:中国土地作者:罗明 魏洪斌等关键词:土地污染治理污染场地土壤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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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开展土地污染治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土地污染治理修复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上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体系。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对土地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关注起步较晚,很多方面还不到位。通过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的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政策,对完善我国污染土地治理机制、促进土地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美等国家的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政策体系

法律法规

欧美等发达国家最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启动土地污染相关立法工作,到上世纪80~90年代进入土地污染立法的高峰期。德国分别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战略》《土壤保护行动计划》《联邦土壤保护法》等;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污染控制法》;荷兰于1987年颁布了《土壤保护法》;美国1980年制定了《超级基金法》,以应对上世纪70年代末国内严重的危险物质泄漏带来的污染;加拿大上世纪80年代出台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90年代又出台了《加拿大推荐土壤质量导则》和《污染场地条例》等。可以看出,欧美国家的污染治理立法主要基于整体土壤环境保护和场地污染修复两个视角,而较少有专门针对农业污染用地的立法。

技术标准

欧美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污染土地治理和修复技术标准,应用于不同污染类型、污染程度的土地。英国建立了住宅用地、蔬菜~水果园地、商业与工业用地等不同利用条件的土壤指导值;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涉及100多种污染物,对不同pH值条件下土壤重金属含量的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修复标准覆盖面广;美国实施分层次的管理框架,确定基于风险管理和场地土壤筛选水平的指导值;加拿大根据场地对人体健康与环境有无造成立即或潜在威胁的可能性,对场地进行分级。欧美国家的污染土地治理体现了基于功能的治理理念,注重保护土壤特殊功能,对不同功能土地区别对待,土壤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监管制度

欧美国家都相继开展了污染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向社会公开污染土地信息。欧盟建立了污染土地名单制度,由成员国确定国内污染场地名单和本国主管机关,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估;美国也建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信息系统与名录,形成了《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欧美国家对修复土地相继建立了监测与长效管控机制,如英国建立机制对修复后的污染土地进行长期监测与维护;美国、加拿大也对污染土地修复后的操作与维护、修复方案优化等进行了探索。欧盟还要求对污染土地进行责任认定,应用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管控。污染土地交易出售时,实施土壤现状报告制度,土地的所有者或准买家应向成员国内的主管机关以及其他交易主体提出土壤现状报告。

资金筹措

欧美等国家建立了多样化的污染土地治理修复资金筹措机制。欧盟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废弃物征收税、工业基金、政府津贴、土地注册交易费、污染土地拍卖、私人筹措资金等;北美国家的资金主要来源有专门税收、财政拨款、基金利息、回收基金和罚款、融资、政府资金等。如美国《超级基金法案》规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和环境税。除了联邦财政拨款,美国超级基金中还有部分来自于回收资金和罚款,且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加拿大的政府资金则由联邦政府和加拿大城市联合会共同管理,并于2000年成立绿色城市基金。

运行机制

欧美等国的相关机构在土地污染治理中具有明确的权责关系。美国环保署(EPA)是美国土地污染治理的主导机构,负责评估土地的可持续再开发利用;同时,州政府也有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社区推动联邦政府关注土地污染问题。强调土地污染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并投资于土地污染的治理,有效推进治理进程。加拿大设立跨省协调委员会,即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CCME),在联邦、省级和地区政府的环境大臣之间建立了广泛合作关系,在污染治理跨部门战略中起重要作用;各州及地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污染土地修复标准、指导值导则以及风险评价的执行程序。英国的地方政府在土地污染治理上有主要执行权,土地污染整治计划和控制机制由地方环保机关负责。荷兰由国家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行政单位、以及各水域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国家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框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市政土地使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绘制土壤功能区划图,便于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各国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决策过程,并鼓励民营经济资助土壤修复工程。

原标题:欧美国家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政策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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