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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污染防治法22日送审 2017望成环保政策爆发年

2017-06-23 08:07来源:中证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十条土壤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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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参与,为期一年,环保史上最大规模的国家层面行动启动。在环保治理方面,我国的环保立法也逐渐规范,对于“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的立法正在加速。后期会有哪些具体政策出台?各个政策的制定目前达到何种阶段,请看小编一一梳理。

此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长期的监管空白和忽视,使得很多不法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不同于看得见的“雾霾”,闻得到的城市“臭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土壤污染属于不曾切身感受的“领域”。甚至对于环保部门来说,要清楚到底说明哪些地块受到了污染,污染程度有多深,也不容易。

此前,环保部会同国土部开展土壤环境状况普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的点位超标率是16.1%。中科院地理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坦言,数十年的忽视和“积累”是造成上述结果的主因。土壤是固体介质,一旦被污染就很难释放出来,而当污染物的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已经破坏了土壤生态的时候,这些污染物还可以向空气和地下水释放出来。

虽然环保部、国土部等相关部门始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所部署,但由于专门性法律的“缺失”,在此之前,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还是经常出现主体责任认定难等问题,甚至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院土壤污染防治中心主任林玉锁表示,各方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期待空前,“大家都是从各个方面来期待这个法的,因为这部法是一个专门的法律。它会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包括我们每一人的生活、每个政府部门的责任。我的期待和大家一样,希望有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出来。”

林玉锁参与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俗称的“土十条”去年已经发布。其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

“土十条”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法律是否会明确规定土壤调查年限及信息发布情况,也是各方的关注焦点。据了解,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其中,对农用地污染的状况、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明年年底前就要出结果。业内普遍认为,作为污染防控的“主战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保护将可能在法律中设置专门条款。

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介绍,这两类土地距离公众最近,所以更需重点防控。拟开发为居住用地的,或者是医院、学校、养老机构这些公共设施的,必须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和修复,达到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才能进行开发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也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两部都涉及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如何应对目前存在的污染问题,因此备受期待。相关情况,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央广网)

根据国土部、发改委今年初联合印发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中提出的“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目标,将确保建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力争建成6亿亩,全国基本农田整治率达到60%;补充耕地2000万亩,改造中低等耕地2亿亩左右;整理农村建设用地600万亩;改造开发600万亩城镇低效用地。

业内人士此前曾指出,如果全部实现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至少需投入资金1.7万亿元。

据兴业证券预计,“十三五”期间,中国土壤修复市场的空间可达1.3万亿元,其中,耕地土壤修复市场规模约为3960亿元,城市场地修复规模约为7600亿元(不考虑污水灌溉区),油矿区治理规模约为1700亿元。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内容】(来源:人民网)

“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

“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内容】(来源:中国新闻网)

二审稿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审稿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增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原标题:两大污染防治法今日送审 2017望成环保政策爆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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