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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7-07-10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环评资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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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原《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沪环保评〔2014〕123号)同时作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

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

(一)凡在上海境内从事环评服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在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业务;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和市、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环评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评各项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环评工作,加强本机构的资质、人员和环评质量等管理,依法对其机构出具的环评文件负责,对以机构名义开展环评服务的人员及其经营、服务行为负责。

(三)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评业务。

(四)在环评文件审查期间以及审批后,环评机构应为建设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群众信访答复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严格加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一)环评机构须在环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工作,禁止涂改、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设置分支机构的环评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管理。

环评机构承担本市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应符合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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