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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已经印发。根据方案,绍兴将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继续推进印染、化工、化纤、涂装、合成革、橡胶塑料包装、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治理。重点实施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VOCs“一企一策”对标整治,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在制药等行业试点推进以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指标的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厂界VOCs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全文如下: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5日
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八大战役”工作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明显改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落实“大气十条”各项工作任务为抓手,全面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明显改善。2017年,绍兴城市细颗粒物(以下简称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以下简称AQI)优良率达到80%以上,一级(优)天数达到100天以上,杜绝严重污染天气;确保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省对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削减煤炭消费量,确保地方煤炭总量保持负增长。严格落实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到2017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含)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进一步优化热电产业布局,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热网工程,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基本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完善天然气输配设施建设,推进上虞—新昌和三门—新昌天然气管道工程、绍兴天然气滨海门站及连接线工程和绍兴天然气杨汛桥门站及连接线工程,确保全市非电天然气用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加大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利用力度,探索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开拓清洁、高效、灵活的能源供应系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制度。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6.落实节能措施。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
(二)治理工业污染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加快推进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改造,完成182家印染企业(其中关停20家、搬迁集聚32家、整治提升130家)、190家化工企业(其中关停21家、搬迁集聚21家、整治提升141家、兼并重组7家)搬迁集聚或就地整治提升。通过“上大压小”和兼并重组等措施,进一步优化热电产业布局,全市减少热电企业2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实施地方热电行业综合升级改造。加快淘汰服役期满机组、中温中压机组和能耗排放超标机组,鼓励开展抽凝机组背压改造,鼓励发展高温高压燃煤背压热电机组。2017年底前,除列入省“十三五”关停计划且明确关停时限的热电企业外,全面完成现有地方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垃圾焚烧炉除外),新建、改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3.开展重点行业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全面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烟气清洁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烟气清洁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所有水泥企业(含独立粉磨站)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绍兴漓铁球团厂恢复生产前,需做好脱硫设施旁路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开展工业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10—65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工业锅炉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规划保留的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继续推进印染、化工、化纤、涂装、合成革、橡胶塑料包装、木业、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重点实施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VOCs“一企一策”对标整治,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在制药等行业试点推进以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指标的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厂界VOCs排放监控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6.实施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治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涉气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的通知》(浙环发〔2016〕24号)要求,着力开展滨海工业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气重点区域废气专项整治,编制区域大气污染整治总体方案,确定重点整治项目,强化治气精细化管控,着力解决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防治交通源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车辆)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对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柴油车同等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道路排气抽检,重点加强对混凝土车、渣土运输车等重型柴油货车和出租车等的检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2.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的长效监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3.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2017年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0%、1.2%、40%、42%,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清洁能源车辆不少于总数的65%。完成省下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建设任务,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实施公交优先战略,2017年全市公交车辆新增和更新80辆,城市公交停靠站新建和改建100个(其中港湾式50个),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2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开展船舶尾气治理。实施老旧船舶摸底调查,逐步建立船舶污染源排放清单。推进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限期淘汰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且经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船舶。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鼓励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6.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清单。鼓励实施非道路移动源清洁能源替代,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绍兴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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