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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环保部门权责清单详解(2017版)

2017-07-25 08: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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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环保厅官网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权责清单(2017年版)。

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规范政府权责事项,是构建“3+2”清单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73号),现将我厅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

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4、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6、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7、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责任: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2、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在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负责受理或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权利类型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省厅、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验收监测文件须进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并在网上向公众公开验收监测全本和批复文件全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的;

2、对不满足环保竣工验收条件而予以通过验收的;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延伸阅读:

安徽“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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