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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08-02 13:3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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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2017年10月前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泄露检测与修复、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废油再生工艺等6家重点企业VOCs治理。关闭非法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喷涂行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印刷、有机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新型油墨与水性漆,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测监管,推进其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全文如下: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7〕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3日

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2017年同防同治总目标

2017年乌鲁木齐市环境同防同治总目标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建立有效运行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区域同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到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力争达到68%左右。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以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磨河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有所减少,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市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在土壤环境质量方面,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三、重点任务与措施清单

(一)大气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准入

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严把项目准入关,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全市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禁新建、扩建用煤等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2.促进清洁生产

完成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双钱集团(新疆)昆仑轮胎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硅片事业部、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昊鑫锂盐厂)、新疆双龙腐殖酸有限公司1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改造计划。〔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公告》(自治区环保厅2016年第45号)要求,钢铁、石化、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燃煤、燃气锅炉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工业企业一律执行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对重点区域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以米东化工工业园区外、石化新村、高新区(新市区)第五监狱租用地、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水磨沟区八道湾片区等小型污染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对无环保手续的立即关停,不达标的停产3个月限期整改。淘汰炼钢产能180万吨、机电产能0.5万吨、电力产能0.6万千瓦,完成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2家污染企业的搬迁。严禁新增、新建污染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5.限时完成建成区燃煤供热小锅炉“清零”

制定出台燃煤小锅炉拆改补贴政策,10月前完成燃气、供热和电力设施覆盖区域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3万台燃煤小锅炉拆改任务。在米东区、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开展“电采暖”试点工作,新增“电采暖”面积50万平方米。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增燃煤设施。〔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供热办、各相关燃气企业、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

6.推进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制定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并方案,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00家工业企业、260台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企业擅自新建燃煤设施,一经发现立即拆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各相关燃气企业〕

7.依法从严治理燃煤电厂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坚决实行关停措施;对稳定达标排放的热电联产机组,继续采取冬季减半发电措施。监督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热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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