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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27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2017)(以下简称“水泥技术规范”),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水泥行业模块同步开启(或者也即将正式开启)。
“水泥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水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
水泥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了对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的管理。其中,水泥(熟料)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了熟料制造、熟料水泥制造(含特种水泥制造)、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等类型,适用范围涵盖了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类型。
水泥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也是对该行业全生产链的管理,对同一法人名下同一地区的水泥(熟料)制造、配套的矿山开采和码头发运等生产单元,均覆盖在内,实行“一证式”管理。
“水泥技术规范”将水泥行业分为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独立粉磨站的排污许可执行简化管理。
主体内容:
“水泥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的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合规判定等七部分内容。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的填报要求主要用以指导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的申报子系统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应部分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产品产能、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水泥技术规范”将水泥工业归纳总结为5个主要的生产单元:矿山开采、熟料生产、协同处置、水泥粉磨、公用单元,包含15项主要工艺和28类与污染物的排放相关的生产设施。排污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生产工艺,选取其中的对应组合项,并对设施进行编号,填报生产能力及设计生产时间等参数。
对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各类有毒有害成分的占比。同时根据环保部刚刚发布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综合考虑了行业排放标准和综排标准。如,行业标准缺少的非甲烷总烃,则执行综排标准。
整体说来,“水泥技术规范”从环境管理的角度,又将该行业排污单位分成了三大类——不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是一类,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的是第二类,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是第三类。各项环境管理的要求从第一类到第三类依次“加码”。比如说需要管控的污染因子,监测要求等等都有所区别。
针对污染因子的管控,分别对废气和废水作出了具体要求,另外废气管控又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两大类。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管控范围见下表: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对于无组织排放,不含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只控制颗粒物、氨;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的在此基础上增加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再前二者基础上再增加非甲烷总烃。
水泥行业的排污许可在排放总量的许可上具有行业特点。水泥(熟料)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要许可排放量。其中,年排放量需要分别计算排污单位的年许可排放量和主要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同时规定了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调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特殊时段的许可排放量又包括两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日许可排放量,以及错峰生产时段的月许可排放量。
原则上水泥工业的废水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也不设置许可排放量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要求——不计算量,但要上措施。
水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源仅实施措施管控,不设置许可排放量的要求。按照上述5大生产单元,分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分别提出了29项管控要求,包括除尘器的配置要求和物料储存和专营等环节的封闭、沾湿、围挡等措施要求。其中,重点地区指执行GB4915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两类地区的管控要求区别主要体现在除尘器的配置、物料储存的封闭与否以及转运设施的封闭与否等方面。
“水泥技术规范”有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等提出要求,包括自行监测要求、监测技术手段、监测频次、采样和测定方法、数据记录要求、质控要求、信息公开要求等,水泥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
另外,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旁路放风烟气掺入冷风急冷,会导致废弃的氧含量增高,折标后可能会导致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因此,“水泥技术规范”提出了对旁路放风排气筒污染物分别按季度、半年、年度进行自行监测,对旁路放风情况进行记录,核算实际排放量等要求,强化了对旁路排气筒的管理。
环境管理台账设置的基本思路是要与企业现有的生产台账记录相结合,与每班、每天、每周的点巡检记录相融合,要求记录生产设施、原辅材料及燃料、污染治理设施等基本信息和运行管理的信息,包括DCS曲线、检查记录内容等。将环境管理融入到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每个工段的环境管理台账汇总后即是全厂的环境管理台账。
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按照排放口区分。需要注意的是,水污染物虽然不设置许可排放量,但是仍需计算实际排放量。
水泥行业的排放口很多,对于主要排放口(窑头、窑尾排放口)以自动监测的数据为主计算排放量。如果在线数据有遗失,按照HJ/T75的要求进行补遗,如果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没有采用自动监测,那相应的污染物则依据技术规范给出的惩罚性的物料衡算方法或者按照直排来计算排放量。
对于一般排放口的排放量核算提出了概算法,针对废气排放量大、运转率高的煤磨、水泥磨、破碎机和包装机等纳入季度手工监测的排放口,根据监测数据核算出实际排放量,除以这些排放口占所有一般排放口的排放量的比值,即得到全厂一般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辅以产排污系数法作为校核。
如果排污单位有独立旁路放风设施,则启用时采用手工监测计算排放量,并且加总在主要排放口的排放量里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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