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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

2017-08-16 15:13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乌鲁木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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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日

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6〕104号)及《乌鲁木齐市重点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乌党办发〔2017〕38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使用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引导能源利用方式转变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实施能源发展与大气环境保护统筹考虑、综合管理。坚决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2017年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控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以提升空气质量、改善民生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指导、奖补激励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乡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居民区的乡镇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进行拆除改造。通过减少煤炭消费量,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8月2日至8月8日)。完成全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基础现状的摸底、核实,完善改造名单。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企业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和整治。

第二阶段(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纳入此次改造计划的所有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含煤气发生炉、煤粉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和替代工作。未按时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实施关停。

第三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企业的项目验收和“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工作。

三、工作内容

全面推广天然气、地热、沼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使用,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改造模式进行,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对全市范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大幅降低因燃煤造成的各类污染物排放。区(县)负责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责任分工

(一)实施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确定改造总清单。各区(县)结合2016年有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工作的要求,以环境统计中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数据为基础,排查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企业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等环保手续,依法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清理。各区(县)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窑)炉企业,按照逐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原则,确定完善改造清单。市经信委、各供气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积极指导和配合各区(县),确保各区(县)合理、按时确定改造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供气单位等相关企业

工作时限:各区(县)2017年8月8日前完成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完善改造清单报市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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