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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大冶市政府印发《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科学治理,实施基础调查评估,明确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规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实力大冶、美丽大冶、幸福大冶”提供强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工、印染(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理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2017年6月底前,按照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要求,编制完成大冶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启动详查工作。查明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周边农用地污染面积及分布;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结果,进一步摸清农用地污染面积和具体分布,主要污染及污染程度;在罗家桥街办、金湖街办、还地桥镇、陈贵镇、大箕铺镇等地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综合分析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食药局)
2.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规划、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例行监测工作。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升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科学划分农产品质量类别。根据国家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分类清单。(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食药局)
2.建立土壤优先保护制度。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根据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周边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建立严格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严格工矿企业环境准入,加大周边工矿污染治理力度,规范区域集中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在保安镇、茗山乡、金牛镇等地优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优先保护耕地质量。(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各有关乡镇)
3.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或减缓污染物进入食物链,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轻度污染耕地,主要采取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施用土壤改良剂、推广低富集品种等农艺调控措施;对中度污染耕地,筛选替代作物品种,推广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措施。2017年底前,以还地桥镇、金山店镇、灵乡镇、金牛镇等地为重点区域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食药局)
4.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明确界限,设立标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定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食药局)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建立新增用地土壤环境背景调查制度,经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评估企业运行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影响的基础;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回收的,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和管理办法,实施动态管理。实施企业用地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场地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在发生土地用途或使用权变更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3.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实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经信部门制定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和搬迁规划时,应及时向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环保部门指导和督促破产、关停、拟搬迁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工作。国土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控制污染地块的土地流转。(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4.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治理,未经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1.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来源控制。严格工矿企业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罗家桥东西港区、铜绿山矿区、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附近区域及还地桥镇大部分地区等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提高有色金属冶炼、采矿、选矿等行业环境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土壤环境监管。对影响保安湖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金牛镇、还地桥镇、茗山乡、陈贵镇、灵乡镇、刘仁八镇、保安镇、金湖街办等优质粮油生产区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淘汰和退出制度。开展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小矿山、小冶金、小化工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涉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现役企业,应通过排查建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各有关乡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食药局)
以金湖街办、陈贵镇、大箕铺镇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炼铜、土法炼金等非法冶炼活动,建立由公安、环保、工商、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巡查制度,每2个月不定期对非法冶炼高发的农村居民点、乡村进行巡查,并接受群众举报,一旦发现非法冶炼活动,应采取关闭和拆除关键生产设备等取缔措施,追究非法冶炼者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强对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再开发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发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及时、全面整治新增尾矿库,恢复尾矿库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生态功能。重点治理大冶铜绿山铜铁矿矿区、铜山口至大广山铜铁矿矿区、金山店铁矿矿区、灵乡铁矿矿区、大冶秀山及株树煤矿矿区等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有关乡镇)
3.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2017年颁布并实施《大冶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开展尾矿、冶炼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工业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堆放场所的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非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责令有关企业完善防雨淋、防扬散、防泄漏、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等设施,并开展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对于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所,要建立堆放场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巡查护堤、坝、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等设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以保障堆存场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4.加强农业生产过程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化肥施用量控制,禁止登记、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全面推广氮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分段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并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农药包装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的激励机制,在优质稻基地和“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废弃农药包装收储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到2017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下降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推广加厚或可降解地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开展农用地残膜回收试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
全面落实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养殖专业化和散养户集中养殖集中治理,促使散养向养殖基地集中。加快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重点抓好沼气发电工程和综合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理场所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到2017年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5.严格生活污染土壤环境监管。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的多个村庄,实施同步、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治理实行连片整治。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围绕解决同类环境问题或保护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不相连的多个村庄进行同步治理;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服务功能的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有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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