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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7〕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燃煤锅炉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环保提标改造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削减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质量的基础上,大力实施大型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环保提标改造等项目,着力减少燃煤锅炉及其它燃煤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燃煤锅炉环境污染问题整改。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事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锅炉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政策。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地政府要承担辖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协调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燃煤锅炉淘汰相关补贴、优惠政策,推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策引导、综合施策。各级要制定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以奖促治”、“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进程。供热、燃气、供电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介入并协助做好覆盖区域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
(四)标准驱动,加强监督。强化法规标准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依托现行的安全监察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锅炉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监管。
(五)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各地应提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根据锅炉不同类型、规模、用途,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极稳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三、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大型集中供热淘汰拆并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环保提标改造等工程建设,2017年,14个市州所在城市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要完成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及达标治理清零任务,除必要保留外应基本淘汰单台出力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州所辖其他县(市、区)要完成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清单中75%以上的整治任务。2018年,全省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全省范围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公告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实现锅炉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环保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各级工信、住建、环保、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效环保型锅炉的推广与应用,有效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快淘汰落后燃煤小锅炉。各市州要在2016年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清单基础上,认真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现有各类燃煤锅炉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9月中旬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整治工作计划。2017年10月底前,14个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区)要完成任务清单75%以上整治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州要完成辖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清单整治任务,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燃煤锅炉污染“清零”。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加快淘汰拆并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要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已淘汰锅炉应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转移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三)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各地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优化、多能互补、综合集成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积极推进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空气热源(地源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程。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证供应的区域,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煤改气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高效环保型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锅炉、空气源(地源)热泵、分散式电(燃气)等清洁取暖方式。对于小、远、散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达标排放。
(四)切实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按照国家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要求,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10蒸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实现锅炉烟气氮氧化物全面达标排放。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全省范围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上、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到2017年底前,确保整改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单中404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环保提标改造任务。
(五)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或大型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分散燃煤供暖锅炉。各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产城融合型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加快集中供热改造,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六)推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实现煤炭分质分级利用。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主要包括燃煤小锅炉、家庭取暖小火炉、餐饮用煤等)。积极推广使用洗选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州所在城市要全面建成投运符合国家和省上标准要求的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其他县市区要加快建设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建设,2018年底前,86个县(市、区)要全面建成优质煤炭集中配送网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节点。各级发改、工信、财政、环保、住建、质监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协同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加大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淘汰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组织不力、敷衍了事、任务滞后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提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调度及达标监管工作;市州住建部门以燃煤锅炉拆改、并网需求为前提,在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上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合环保等部门协调采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省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天然气指标、优惠电价等相关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市州工信部门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企业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各级质监部门依法注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书,并将情况通报本级环保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各级供电公司负责对未完成燃煤设施淘汰要求的单位(个人)采取停电措施;驻地燃气公司负责加快实施气源保障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燃气改造工程建设;各市州政府具体负责监督辖区内各县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定期下发督查通报。
(三)严格考核督办。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三重”和“三个一”方案要求,把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逐台明确整治时限,因地制宜、一炉一策,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将各地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滞后、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终期目标的,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据《甘肃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视情况报请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应组织环保、质监、节能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城市建成区、重点工程项目为督查重点,通过抽查、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将燃煤锅炉作为环保督查和现场执法监管的重点内容,综合运用“按日计罚”、“停产整改”等多种手段,确保在用燃煤锅炉稳定达标排放,督促不能实现达标的燃煤锅炉立即停用、尽早淘汰。
(五)完善激励措施。各市州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省环保厅将继续实施特别奖惩措施,按照“1+4+9”模式,实施“以奖代补”,促进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市州要加大资金投入推进集中城市供暖建设和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对积极进行燃煤锅炉拆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及提标改造的单位(个人)进行资金奖补,通过激励手段加速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禁止使用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六)加强执法监管。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宣传教育,宣扬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公众力量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情况予以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淘汰或达标治理改造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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