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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2017-08-31 16: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保科研项目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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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环保科研项目),是指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在安徽省境内实施的环保科研项目。

第三条 环保科研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项目指南,采取在省内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环保科研项目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辐射、生态等领域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研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环保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年初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包括:

(一)项目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考核指标;

(四)完成时限;

(五)支持资金总额。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年度项目负责人或参与项目:

(一)已承担的环保科研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

(二)已承担的科研项目延期1年以上结题验收或整改通过验收的;

(三)已参与2个科研项目研究的。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以联合1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共同申报。参与共同申报单位经费预算应不超过总经费的40%。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5或者7人组成。

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项目研究技术方法、路径、考核指标可达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分。

平均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为评审通过;若2个以上单位得分超过80分的,得分高的通过。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商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合同书》(附件1)。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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