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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印发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送审稿)。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2020年)
(送审稿)
二零一七年九月
呼和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以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未利用地预防管理和风险源管控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目标指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1)收集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的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现状调查基础资料,结合现有调查结果,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逐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筹安排,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农牧业局确定农用地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环保局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清单,制定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中确定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名录和分布,以及各污染地块的污染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1)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土壤监测设备,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现有相关数据,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按照自治区要求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完善环境法规标准,推进土壤环境依法监管
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局、质监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结合我市实情,完善地方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市法制办、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明确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我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土壤污染。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全市、各旗(县、区)及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业环境安全
逐步开展农用地类别划定。(1)根据国家将要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在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的基础上,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2)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选择试点地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2019年底前,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数据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共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根据实际条件,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牧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优先保护类耕地污染。(1)根据详查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研究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严格登记制度,明确土地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每年调查统计耕地种类及面积,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旗(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企业分布情况,是否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威胁。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1)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将要出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的指标目标。(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农畜产品安全。(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定期开展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形成长效机制。(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1)重度污染耕地要按照严格管控类耕地进行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落实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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