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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09-17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税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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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近日从江苏省财政厅官网获悉,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近日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集意见稿,目前江苏执行的排污费征收将改为环保税的形式征收,意见稿对环保税的适用税额方案进行了明确,南京的适用税额标准都比全省水平要更高一些,比如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4.8 元,而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是 8.4 元。

以下为详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在2017年9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江苏省财政厅(邮编:210024)。

2.电子邮件请发至:767048125@qq.com。

附件:1.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2.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

附件2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们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以下简称《税额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几点说明

《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别于其他税种,环境保护税不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旨在通过发挥税收调控作

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综合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我们按照标准总体平移、统一适用税额、保留地区差别的原则提出税额方案。

(一)标准总体平移

2015年,省物价局等部门在对污染治理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明确了2018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该标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相适应,也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要求(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因此,我们拟将2018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平移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5.6元。

(二)统一适用税额

排污费制度下,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都区分了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并设置了不同征收标准。《环境保护税法》不再区分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其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及对应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本身就是按照该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治理成本综合测算确定的,因此不必再按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设定税额标准。此外,统一适用税额有利于提高企业对所有污染物的重视程度,加大减排治理力度,也有利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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