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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泉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09-21 09: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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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泉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精神,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促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打造“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贯彻落实中央、省里支持泉州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部署、加快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推进脱贫攻坚战等有机结合起来,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等区域加快绿色发展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沿海和山区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责任共担,区别对待。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保护者、受益者在生态保护与补偿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使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

多方参与,加大补偿。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健全体制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分类推进,大胆探索。有序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对已经建立补偿机制的领域,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对尚未建立补偿机制的领域或地区,坚持问题导向,大胆先行先试,加强试点探索,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形成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各领域重点任务

(一)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持续完善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资金筹措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等挂钩,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要结合各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治理目标任务逐年增加。同时,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为导向,改进补偿资金分配,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流域特点研究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财力支持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补偿资金逐年增加,有效调动重点生态区域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引导各县(市、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完善相关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大对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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