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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2017-10-23 11:52来源:金诺ES观察作者:郑艳洁关键词:环境监测改革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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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因“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以及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意见》作出重大部署,重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全准”。

1.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如何处理?

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根据《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政府负责人可能面临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的公开约谈,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同时,制定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违法行为查处及责任追究;并明确规范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记录事项和方式,确保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2.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行为如何规范?

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数据造假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造假成本低、收益大,为保证对“造假者”的零容忍,就必须规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行为,并对“造假者”作出重惩。

《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其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保证正常运行,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取消了环境保护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由重点排污单位自行校准,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有效,理顺自行监测数据的责任关系。

原标题:新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焉能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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