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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大庆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7-10-24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生态湿地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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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加强大庆市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印发,全文如下:

《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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