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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污染场地实施环境风险管控、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土壤污染环境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居环境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我市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
土壤、水、大气是生态环境的三大要素,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是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前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统一的系统工程,对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我市生态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以省级为中心,建设省、市两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根据省环保厅工作部署,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逐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省、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污染场地实施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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