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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石狮市政府印发《石狮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整改方案》。方案提出,加强VOCs治理,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VOCs综合整治,加快组织实施VOCs重点治理项目,在完成福建省、泉州市级包装印刷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重点治理项目督查的基础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近期福建省、泉州市级重点治理项目,其他重点治理项目按时序推进。在此基础上,结合产业结构特征(如制鞋、印染、皮革等),继续挖掘项目,并选择1-2个典型行业深入开展VOCs整治试点工作。全文如下:
石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石狮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整改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保障等,认真着手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促使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升,力争在2017年度全省58个县级市空气质量排名有较大前进。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的重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露天烧烤、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大气污染源。
三、整治内容
1.强化臭氧污染防治和臭氧污染天气应对
(1)加大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鉴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是生成臭氧的主要污染物,要将VOCs、NOx治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面,按照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VOCs污染源强化整治,加快实施福建省、泉州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同时,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大力削减VOCs排放量。氮氧化物治理方面,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移动源治理,协同削减NOx排放量。根据上级初步分析,我市臭氧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要优先控制并削减VOCs,VOCs与NOx减排比例应大于1:1。
(2)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对。在预测预报臭氧浓度升高可能导致轻度污染天气时,根据臭氧污染的特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及早采取措施,如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督促指导涉VOCs和NOx排放的企业优化生产调度、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市商务局督促全市各加油站合理安排装卸油时间,采取措施鼓励市民在早晚时段加油,避开中午等油气挥发性较强的高温时段;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要严格控制高温时段各类室外喷涂、装修、汽修喷漆、市政划线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作业;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洒水降温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加强餐饮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油烟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市交通警察大队要强化交通疏导,最大限度减少臭氧前体物排放。
2.深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和《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督促各项目业主切实履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直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实行通报制度、严格行政处罚等措施,建立健全扬尘防治的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2)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城市管理局要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要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如遇有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有污染天气,应加密冲洗抑尘次数,要禁止保洁人员焚烧垃圾、树叶等;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落实渣土车净车上路、密闭运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措施,开展渣土车“滴洒漏”专项治理,强化路面巡查,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强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城区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其他有效设施,已安装的应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督,健全对露天烧烤的管理机制,持续开展大排档、露天烧烤摊专项整治,防止油烟污染。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同时,加强新建建筑项目审查,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并考虑与居住区相对距离;同时,依法查处擅自违反、改变规划功能行为的餐饮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照餐饮单位进行排查清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无照餐饮单位依法给予取缔;负责对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排查清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无证餐饮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4)强化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监管。加强城乡垃圾清运管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源头上抑制露天焚烧垃圾等现象;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监管作用,加强对城市及周边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露天焚烧垃圾、焚烧秸秆的行为。
(5)加大烟花爆竹及焚烧金纸管控。严格落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民俗节日烟花爆竹燃放巡查管控。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节假日、民俗节日烟花爆竹监管,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要加强对寺庙烧香烧纸、民俗节日市民烧金纸的规范管理。
3.强化工业污染整治
(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①逐项落实石狮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VOCs综合整治,加快组织实施VOCs重点治理项目,在完成福建省、泉州市级包装印刷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重点治理项目督查的基础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近期福建省、泉州市级重点治理项目,其他重点治理项目按时序推进。在此基础上,结合产业结构特征(如制鞋、印染、皮革等),继续挖掘项目,并选择1-2个典型行业深入开展VOCs整治试点工作。
②加强石化行业的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督促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对泄漏检测与修复、工艺有组织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燃烧烟气排放、采样过程排放、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环节VOCs全过程控制;完成对对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增设高效油气回收装置;加快对醋酸、醋酸正丙酯等易挥发性有机物储罐增设高效油气回收装置。
③继续巩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的检查,确保有效运行。
④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督促福建中油油品码头有限公司成品油码头于2018年12月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2)继续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治理
①推进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要发挥工程项目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加大发电(热电、垃圾焚烧、火电)、石化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②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运行。督促福建省鸿山热电、神华福能发电等已超低排放完成的机组稳定运行。
③加大重点行业烟粉尘污染治理。督促鸿山热电、神华福能等大型燃煤电厂要全面落实煤堆、料堆等扬尘防治措施。
4.强化燃煤小锅炉综合整治
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镇(街道)对本辖区各类锅炉综合治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未达到《石狮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整改要求的锅炉,应逐一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由经济局依法于9月底前给予淘汰;对位于“禁燃区”内仍存在的燃煤锅炉,由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9月底前治理达标,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淘汰。
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按照泉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11月底前完成省上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市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大对“黄标车”违反禁令规定上路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黄标车”在全市范围内转移登记,积极配合开展尾气超标整治联合行动;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禁止黄标车、尾气超标车辆从事营运业务;农办、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泉州海事局石狮海事处要实施工程机械、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油品管控,稳步推进油品升级,加强环保达标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6.强化执法检查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和网格化监管要求,采取联合执法、夜间、节假日错时执法等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的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农办等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重点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建筑施工扬尘、原料或产品堆场扬尘、渣土车滴撒漏、随意焚烧垃圾、焚烧秸秆、机动车冒黑烟、餐饮业油烟污染、加油站不落实油气治理措施等各类大气污染行为实施“勤查重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应急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其从严从快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不折不扣完成整治任务。
(二)严格督查问责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对照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问题的通报、督办、跟踪、回访,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未能履行职责、不服从调度指挥、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倒查责任并严肃问责。
(三)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宣传活动,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环境质量提升、人人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
自9月份起,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环境空气质量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督查情况报送我办,年度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送我办(挂靠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联系人:曾春瑜,联系电话:83085799)。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情况将纳入本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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