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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加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我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进行修改。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点击“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邮政编码10003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j66556466@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0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
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期限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五)一年内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又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
“(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八)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不责令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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