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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局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综合监察室,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 号)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190号的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环函〔2017〕1856 号),我局在自治区首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筛选并确定了贵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督促和指导列入名单的企业,2017 年底前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设区市的市属企业即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都可)。
二、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年度监察、监测等工作计划,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列入贵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自行环境监测的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局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综合监察室要做好督促和指导。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四、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可在自治区和市本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筛选并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五、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每年更新一次,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应依法进行环境监管,同时督促企业履行环保监测、信息公开等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贵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2. 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样本
2017年10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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