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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保部印发《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7-11-02 11: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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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标准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刘定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9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4665810

电子邮箱:liu.ding@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3.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西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中心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排污许可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大气司、水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对《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调整标准名称为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调整排污单位A类编码规则;

——扩展排污单位B类编码规则;

——增加排污单位所属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删除原附录A 污染源代码示例,调整为附录A 固定污染源编码示例;

——增加附录B 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污口编码示例。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科技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延伸阅读:

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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