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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7〕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忻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季是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完成我市今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忻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全面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忻州城区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5%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30%左右,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不超过800μg/m3。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其他县(市)PM2.5、二氧化硫和重污染天数均同比下降或保持不变,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的目标。
(三)基本思路。以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为核心,以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为突破口,以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为重点,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集全市之力,深入开展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忻府区0.72万户、原平市0.52万户、定襄县0.48万户、五台县0.30万户、代县0.56万户、繁峙县0.40万户、宁武县0.44万户、静乐县0.38万户、神池县0.36万户、五寨县0.36万户、岢岚县0.30万户、河曲县0.50万户、保德县0.38万户、偏关县0.18万户、五台山风景区0.05万户,共计5.93万户集中供热、“煤改电”和“煤改气”等冬季清洁供暖工程。各县(市、区)要以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集中资源,挂图作战,整体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冬季清洁供暖工程。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各县(市、区)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忻州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等生活、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忻府区要于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试点的划定和建设工作,做到散煤“清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各县(市、区)一律取消上述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煤质管控。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牵头单位: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不合格的型煤、洁净焦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牵头单位: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4.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要严格问责。
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忻州市建成区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各县(市、区)要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推动锅炉升级改造。各县(市、区)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延伸阅读:
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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