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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必须超低排放 “浙”里定的强制标准要看仔细了

2017-11-09 08:24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作者:白丽媛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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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大中城市的雾霾、酸雨等灾害性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燃煤电厂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11月7日下午,浙江省质监局会同省环保厅在杭州组织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听证会,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制订相关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听证。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的代表和社会普通公民、法律工作者、有关技术专家等参加了本次听证会。

据了解,自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十条”以来,国家积极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污染减排和深度治理。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截止2016年底,全省已累计完成55台3563台万千瓦大型煤电机组的超低排入建设与改造,占30万千瓦以上煤电装机容量的90%。为适应目前浙江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2017年初,浙江省环保厅将《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及监测规范研究》列入2017年度环保科研计划,并将其列为2017年重点工作。

本次听证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拟主要规定了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限值、监测和临监控要求等三类控制指标。同时,对标准拟规定排放限值的监控、实施和监督也作了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在该标准中,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和现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毫克/立方米,现有单台出力30万千瓦瓦以下(不含)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暂行限值1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执行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执行35毫克/立方米。

该标准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听证代表们在认真听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有关情况后表示,该标准的制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煤电企业严格贯彻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巩固超低排放工作成效和继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希望在接下来的起草过程当中,能够加快标准的制定步伐,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要求,在定义和表述上更加规范,提高标准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希望制定合理的标准实施时间,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浙江省目前通过督查考核等措施,在推进超低排放与改造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超低排放的运行监管上亟待加强,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超低排放限值尚未上升为强制标准,导致执法监管中无法作为依据。”浙江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人认为,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编制出台,对有效防治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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