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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丨伟明环保:关于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2017-11-20 08:40来源:金融界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伟明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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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其规模为焚烧处理 1,000 吨/日垃圾。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及签订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等。

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7)。

2017年11月16日,公司与樟树市人民政府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同标的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特许协议标的

本项目规模为焚烧处理 1,000 吨/日垃圾,项目位于樟树市大桥乡后杨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总投资约为 4 亿元,由樟树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经营期满后展期。本项目建设期为 12 个月。

(二)特许协议双方

1、甲方,樟树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晓明;法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南大道 25 号。董事会已对樟树市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财务信息。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721 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 517 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樟树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指乙方独占性的处理樟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农林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二)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本项目采用 BOO 合作模式,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商业运营日起算,经营期满后展期。

(三)独占性: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内,在乙方保证樟树市每日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理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授予乙方以外的其他方。

(四)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五)项目扩建: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樟树市垃圾处理的需要,乙方有权决定扩建本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等。

原标题:伟明环保:关于签署樟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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