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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环境保护税海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环境保护税海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45366954@qq.com
2.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海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70105)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
环境保护税海南省适用税额和应
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环境保护税海南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海南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保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海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我们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海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现就《方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征收环保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全文共5章、28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明确。总体上,《环境保护税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进行环保费改税。主要表现为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二、《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环保税海南省适用税额
全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二)海南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保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三、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拟定适用税额考虑的因素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税额幅度,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4元至14元。目前,我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我省拟定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单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上提高一倍。主要考虑:
第一,坚持生态立省,保护好海南的绿水青山和碧海蓝天。省七次党代会报告指出:“海南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并明确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着力从源头上把好生态关,让海南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把海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因此,适当提高环保税适用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引导我省产业绿色发展,对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第二,建立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约束激励机制。我省2015年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时,执行全国最低标准。从执行情况看,较低的排污费标准达不到约束污染物排放和激励企业减排目的,企业采取措施减排以享受排污费减半征收的积极性不高。在现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上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增加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直排成本,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约束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同时,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原排污费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减半征收一项优惠,《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减按75%征收环保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受惠面将扩大,有利于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促使企业通过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主动建设环保设施或加强内部管理达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减排的目的。
第三,不能因税额过低形成洼地,也不能大幅增加企业负担。环保税税额过低,达不到约束激励企业减排的目的,也可能使外省污染企业向我省转移,不符合我省生态立省的战略。适当调高环保税税额(与现行排污费标准比),将使清洁生产企业与同类型污染企业的税负差异拉大,从而提高清洁生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而环保税税额过高,则会对企业经营成本和利润造成较大影响,降低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费改税的平稳过渡,也不符合目前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二)《方案(草案)》的合理性
关于适用税额。根据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结合典型企业调研数据,排污费占企业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为0.017%至0.48%,占比很小,按照《方案(草案)》实施,将税额标准提高一倍后也不会对企业成本带来较大的负担。如考虑企业强化治污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投入后,得以享受环保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缴的环保税仅会较排污费小幅增长。既符合我省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导向和重视,也不会对企业成本产生新的税负压力。
关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污水和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较多,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项或前五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目前全国排污费征收中,各地排放口污染项目数均没有增加。因此,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项目数平移为环保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我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保税,符合我省污染物检测管理的总体水平。
(三)《方案(草案)》的可操作性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体系已比较完善与规范,也积累了很多良好的经验和做法。目前,我省排污费征收已实现信息化管理,根据不同的计算方式,在排污费征收系统中直接录入基础数据,即可得出需征收的排污费征收金额。在此基础上,我省具备平稳有序实施《方案(草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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