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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暂行)

2017-11-27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环评批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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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佛山是环保局印发关于印发《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暂行)》通知 。全文如下: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指引(暂行)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佛山市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工作指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国家、省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办法前,我局制定了过渡期间的相关工作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过渡期间

本文所称过渡期间,是指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至国家、省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办法前的过渡时期。

二、验收期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前述所说验收期限如与国家、省正式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办法的相关期限冲突,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三、企业自主验收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验收报告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验收项目概况、验收依据、工程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评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验收执行标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调查)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及相关附件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验收中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行监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需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其中重污染行业,重大环境风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建设项目建议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与。

(三)召开验收现场会

召开验收现场会,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需对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现场会参考流程见附件4。)

1.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依法应当申请或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验收报告审查等方式核查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检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依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及时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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