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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日
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郑州市地处中原腹地、黄河南岸,河南省省会所在地,是全国重要的陆空交通、物流集散枢纽和信息电子、装备制造基地;市辖区域有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红枣、樱桃、石榴、大蒜等特色果蔬种植区域,以及重要的肉、禽、蛋、奶等畜禽产品繁育养殖加工基地,初步形成了以现代都市农业为依托的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格局,是中原经济区核心发展增长区域。郑州市由于社会经济近四十年的快速发展,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与治理、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水源地保护等问题为重点,土壤环境问题逐渐显现。在加速推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依然是生态文明和美丽郑州建设中心任务之一。为切实解决郑州市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管控,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及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生态环境支撑条件。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照河南省相关要求和部署,开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农用地分布情况,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等,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其使用权变更为其它行业企业用地、关闭或搬迁企业原址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要求,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调查工作,并由市政府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郑州市实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基础和风险点位的设置、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在耕地等设置的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结合中牟、新郑、荥阳等地草莓、大蒜、红枣、石榴等特色果蔬和市域小麦、玉米等大宗农产品种植区域实际,在全市特色、大宗农产品种植区域合理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在郑州市建设河南豫中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明确工作职责、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工作场所、配齐监(检)测仪器设备及快速检测装备。加强县(市、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监测、执法装备。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参与机构和单位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有序开放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筛选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统筹整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对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共享权限明确的数据传输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的建设,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等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数据共享,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管理
加强全市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郑州市现有国控重点监管企业为基础,于2017年底前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全市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前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送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安监局、城建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理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工作。加强各类矿山和采石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在新密、登封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开展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的省级试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尾矿库及灰渣场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及灰渣场的排查工作,对已封闭的尾矿库及灰渣
场,及时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灰渣场,应采取相应综合治理措施;并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及灰渣场,采取隐患治理及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重点监管尾矿库及灰渣场所属企业或责任人应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环境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应对所在矿区土壤每年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管部门备案。
市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控。对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造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应持续开展以减排为主的工艺技术、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措施,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积极开展污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例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排放、处置或利用等方面相关标准,严防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土壤,造成累积环境影响;对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区域,开展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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