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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12-22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机构环保垂直管理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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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泰州市政府印发《泰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对《泰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泰州实际,市环保局起草了《泰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泰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17年11月1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政编码:225300

传真:0523-86882153

电子邮箱:tzzqyj@126.com(“泰州征求意见”首字母)

附件:《泰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泰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7〕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改革环境管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生态名城”建设提供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要围绕解决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明确与落实,充分调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2.强化履职尽责。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要遵循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

3.确保顺畅高效。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要健全和完善现行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和环境治理能力,确保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4.加强统筹协调。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聚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规范和强化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和辖市(区)两级环境监测与执法力量,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5.积极稳妥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要在省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充分结合泰州实际,在确保环境保护队伍整体稳定、工作紧密衔接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体制调整和人、财、物划转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辖市(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对跨行政区域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辖市(区)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收市级环保部门,结合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承担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的部分许可具体工作。

3.强化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市和辖市(区)应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各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开展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占相应的分值。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环保机构管理体制。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处级干部,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并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人大任免。报请市委撤销中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员会,成立中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委意见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审批任免。

2.调整辖市(区)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辖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统一更名为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如:泰州市靖江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海陵分局更名为泰州市海陵环境保护局。

严格落实开发区(高新区)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依法做好辖区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均应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名称和管理体制保持不变;辖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的环境执法职能由环保部门行使。

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关心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支持环保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加强干部交流,不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调整为省环境保护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更名为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辖市(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辖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统一更名为泰州市××环境监测站(如:泰州市靖江环境监测站),由市级承担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辖市(区)环境保护局领导,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同时,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4.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市和辖市(区)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省环境保护厅统一行使,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环境执法职能。泰州市环境监察局更名为泰州市环境执法局;辖市(区)环境监察大队随辖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统一更名为泰州市××环境执法局(如:泰州市靖江环境执法局),由市级承担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辖市(区)环境保护局领导。在乡镇(街道)按区域设置环境执法分局,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和指挥全市环境执法力量,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保障一线执法。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5.辖市(区)环境保护局其他下属事业单位一并上收到市,按上划事业单位性质由市级承担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辖市(区)环境保护局领导。

6.海陵区环境监管执法大队和海陵区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整体上收到市,具体工作接受泰州市海陵环境保护局领导。

市环境保护局、市编办在统筹市级以下环保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办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环境监测机构上划等工作。

(三)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统筹确定环保机构编制。机关精简人员重点充实一线环境监管执法力量。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将泰州市海陵环境保护局、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加快组建泰州市环境执法监测中心站,负责执法监测、调查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同时,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健全完善园区、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环境保护职责,明确网格监管单元、监管对象、监管职能,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辖市(区)和乡镇(街道)要统筹行政事业人员,并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按照各乡镇(街道)分别配备6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加强一线环境巡查监管队伍建设。实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省出台的文件,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配备执法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执法用车。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水平。

3.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中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在辖市(区)环境保护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和辖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境保护局党组(分党组)指导。成立中共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委员会,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辖市(区)环境保护局成立相应的基层党组织。

加大纪检监督力度,辖市(区)环境保护局不再纳入县区级纪委派驻监督范围,由负责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的纪检组实施综合监督。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市和辖市(区)两级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中共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有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委生态环保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辖市(区)比照设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生态补偿,积极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鼓励里下河生态经济示范区按照“五统一”要求,整合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力量。

3.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市、辖市(区)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环境保护局要协助做好辖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水利、农业、安监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气象、金融监管等相关机构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制度,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与省驻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联系,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4.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完善市和辖市(区)两级环境信息网络,构建环境保护业务专网安全防护体系,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障环境数据存储、高效运算和安全传送,实现市和辖市(区)两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监测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五)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正常交流轮岗干部,以及经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审批同意调动、任免、招录的干部外,其他调动、任免、招录的环保系统人员不予承认。辖市(区)要出台政策,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具体操作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文件执行。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政府或财政部门承诺后续年度安排的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届时应予足额划转,不得落空。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经费保障标准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财政部门要衔接好改革前后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环保工作正常进行。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和辖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对环保机构垂管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工作机制。环境保护、机构编制、组织、纪检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市编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配套文件,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设置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制定配套文件,人员调整划转、招录、招聘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市人社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配套文件,经费、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划转等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配套文件,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保密局、市法制办、市档案局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市环境保护局主动为各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做好配合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凡涉及改革方案制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干部任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四)营造良好环境。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必须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平稳运行,积极稳妥有序完成改革任务。

市各相关部门要在本方案印发后形成配套文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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