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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公告

2017-12-27 16: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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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本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排放控制执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14)。

2014年7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环评审批的项目,排放标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14)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从严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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