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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09:16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关键词:环评工程师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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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集中治理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2017年6月7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组织部署相关工作。12月,通过对全国913家环评机构全覆盖式集中治理检查,摸清了专职环评工程师底数,清理了“挂靠”环评工程师,发现和纠正了部分环评工程师从业申报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对未如实申报从业情况的环评工程师进行了通报。
02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启用
为提高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的有效性,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自2017年7月1日起启用,原《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1号)所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同时废止。
0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实施
为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新版《名录》一方面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突出管理重点,调整分类管理。
0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施行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评程序;细化环评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修改后的《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05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发布
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环评改革,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2017年11月在京召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指出,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为确保各项环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将对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督导。
07 环保部通知要求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2017年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评的有效性。
0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
09 全国第四轮大区域战略环评完成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三大地区)战略环境评价总体成果验收会2017年12月19日召开。三大地区战略环评是国家层面组织完成的第四轮大区域战略环评,结合环评改革,为战略规划环评落地做出探索。
10 “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审议并原则通过
2017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编制“三线一单”,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区域和规划环评落地、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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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环评工程师5月25-26日、环保工程师11月2-3日安排考试。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
9月19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调整出版等6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通告显示,原计划于10月15、16日举行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上半年暂停考试地区补考顺延至11月26、27日举行。详情如下:关于调整出版等6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
8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处理意见的通知》,经对提出申辩的36家环评单位和28名环评工程师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16家环评单位和7名环评工程师的申辩理由,其余20家环评单位和21名环评工程师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
9月19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调整出版等6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通告显示,原计划于10月15、16日举行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上半年暂停考试地区补考顺延至11月26、27日举行。详情如下:关于调整出版等6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
8月8日,据中国人事考试网消息,2022年度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发布。详情如下:202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发布202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22年8月8日发布。请考生到本网站“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日前,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的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安排的通告。通告显示,中国人事考试中心拟对环评工程师等考试安排一次补考!详情如下:【重要通告】关于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的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安排的通告上半年新冠疫情散发、多发、突发,为控制疫情传播风险,部分
1月7日,人社部发布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5月28日、29日,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6日。详情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其中涉及注册环保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评工程师)。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1月1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环评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全面规范我省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和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推进环评
2月15日,佛山市首批环评机构“白名单”公布。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环评编制质量,增强环评服务市场优质供给,旗帜鲜明地树立诚信经营、优质规范的正向激励导向,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公布第一批环评服务机构“白名单”联合自律承诺书,具体名单见下表(排名不分先后)。希望单位按照联合
日前,河南公布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从业机构名单。共331家。其中河南省环评机构256家,在河南开展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75家。详情如下:河南省环评机构名单1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3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4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5河
日前,江西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省政府公文处理单(关于推动江西省环评中介服务减时间、减费用、强监管的改革建议)的反馈意见。全文如下
日期,丹东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环评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激发基层改革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环评领域弄虚作假现象仍屡禁不止,给环评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近年来,安全、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因违规事件被卷入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案例有所增加。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将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包含在内的中介机构,就“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事制裁范围。该修正案生效后,作为中介组织的安评机构、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安评文件、环评文件、监测报告的中介服务时,如果弄虚作假,将承担严厉的刑事制裁。
日前,河北发布关于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加强河北省环评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文件要求
“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这是今年3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中的一句话。深圳市工程的环评文件35次出现“湛江”,不可谓不魔幻。环评是约束项目和园区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9〕3号)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评定结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16铝冶炼”中的电解铝。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该《办法》一是明确了因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限批情形的适用时限。二是细化明确了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方的限批情形。三是细化明确了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年度内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3〕8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
为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范围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产业园区。试点有效期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3〕18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山东省是电解铝大省,电解铝行业是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领域之一,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电解铝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可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对推动山东省电解铝行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推进电解铝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作为全国水泥大省之一,水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水泥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可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对推动山东省水泥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推进水泥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和2060年碳中和愿景具有重要意义。为有序开展水泥行业
为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建设单位涉及环评调整变更相关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同时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及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参照生态环境部及上海、重庆等省(市)管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草拟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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