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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广东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普查的污染物等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文件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按国家部署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订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开展普查动员、宣传,招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组织培训。
2.清查建库:在国家下发的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单位及普查员。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普查试点: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普查试点,配合国家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在国家培训基础上,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地级以上市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六)省有关部门分工。
省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管理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农业厅:组织实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组织各沿海市海洋部门完成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省军区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驻粤军队、武警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中由地方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内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订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在国家制定的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补充编制本地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省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全省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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