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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完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掌握农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广西南宁于近日印发《2018年南宁市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详情如下:
2018年南宁市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掌握我市农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其变化趋势,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以及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广西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办函〔2015〕183号)的要求,特制定我市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二、范围和对象
监测范围: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武鸣区、青秀区
监测对象: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监测和村庄监测2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行政村庄(城中村不作为监测对象),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对属于“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则增加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的监测;在县域监测层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一)村庄监测
1.村庄类型划分
根据农村主要生产方式和主要污染来源,将村庄初步划分为生态型、种植型、养殖型、牧业型、工业型、旅游型和其他型等7个类型。
(1)生态型村庄
指生态环境优美,坐落在受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区域内的村庄。
(2)种植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较大规模现代种植业为主,如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农膜、化肥和农药量使用较大的村庄。
(3)养殖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畜禽、水产等养殖业为主,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此的村庄。
(4)牧业型村庄
指在典型草原区域,生产生活方式以放牧养殖畜禽等为主的村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畜禽养殖产生的排泄物等。
(5)工业型村庄
指以工矿企业等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受工矿企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影响较大的村庄。
(6)商业旅游型村庄
以旅游业或者商品交换、流通等经济活动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为“吃、住、行、游、购、娱”等商业和旅游活动产生的污染。
(7)其他型村庄
不属于以上六种类型或者以上多个类型并存且持平的村庄,以及处于城乡结合部位、城镇化的村庄等。
2.村庄选取原则
(1)村庄数量:选取的监测村庄分为必测村庄和选测村庄两大类。必测村庄即每年都开展监测的定点村庄,用于村庄环境质量年际间比较。每个县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村庄作为必测村庄,必测村庄清单由设区城市环境保护局最终确定;选测村庄即各县(区)根据监测工作方案和实际需要每年新增的监测村庄,由每个县(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县(区)域选择的必测和选测村庄数量总计为3~5个。
(2)村庄类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程度,选取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庄,尽量涵盖本方案中所列7种村庄类型。
(3)空间分布:县域选取的监测村庄尽可能均匀分布在县域范围。
(4)城中村因其特殊性不作为筛选对象
(二)县域监测
县域监测以县域整体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地表水水质以县域为单元布点开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主要通过遥感手段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监测。
(三)2018年监测县域及村庄
2018年,往年的必测村庄将作为必测村庄继续监测,其监测点位和内容与往年一致,如有调整必须向区厅监测处报备;选测村庄要求不能够是2017年及之前的选测村庄(即往年的选测村庄不再作为今年的选测村庄)。监测县域及村庄见下表:
三、村庄监测内容
(一)环境空气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
选测项目:根据当地情况选择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
每次监测连续5天,每天进行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案,下同)。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1个监测断面/点位。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类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
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中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5项补充项目(共29项),见表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23项,见表2。
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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