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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3个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包括《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规定了制浆造纸业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包括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随着技术指南的实施,《关于发布〈造纸行业木材制浆工艺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三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公告》同时废止。
比起2010年环保部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那一版“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以标准文号发布的“可行技术指南”从形式、内容到效用,都有了很大不同,且第一次跟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了。
争议与由来——“可行技术”与排放标准的关系
据“中排污许可”了解,“可行技术”,或者说与之类似的欧美国家的“最佳可行技术”(BAT,BACT等),究竟应不应该制定,该如何制定,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等等的问题已经被环保专家、行业专家争论了多时。
一直到公告发布,都有一些专家甚至环保部门内部的管理人员对此表示担心——由环保部门来认定“可以支撑排污企业达标的技术”,并作为标准来推广,会不会是一种冒险?对环保部门自身而言,会不会超越了能力及权限,成了在对各行各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工艺路线进行控制;对企业而言,会不会被束缚手脚,只能选择官方认定的技术?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企业应用了经“官方认证”能实现达标的技术,但实际运行中又达不了标,那这个责任算谁的?环保部门在以排污许可证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时候,是不是经核实企业采用了指南上的“可行技术”,并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理和运行了,就能作为达标排放的证据,证明末端监测的排放数据是有效的或者有误的?
可行技术跟排放标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作为技术它是推荐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它是为什么服务的,它在中国环保法规管理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这些都得讲清楚了,不能混淆不清。不然,可能就会导致二者在实践中变成‘两张皮’,给管理造成困惑。
一个技术是否“可行”,不仅仅是用科学理论和实验室数据来论证,更关键的是它是否具有经济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能被企业执行到位,监管部门是否能有效监控。
在目前缺乏完整的行业数据做支撑的情况下,可行技术的制定工作难以尽善尽美。
即便是管理基础相对完善的火电行业,也有一些尚且存在争议的技术路线。比如说,废水的“零排放”等,在第一轮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中已经成为了不少业内人士讨论的话题。
在《火电厂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废水零排放技术”是作为第六章的一个小标题出现,然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了意见,指出根据该协会的调研,虽然废水零排放从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但投资运行成本过高,环境经济效益差,运行上难度很大(包括浓盐水中取出的盐处理的难度大),所以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下,不宜在技术指南中提倡火电厂的废水零排放技术,并建议弱化这一章节。
中电联的建议得到了编制单位的采纳,最后正式发布的《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对应位置的小标题改为了“废水近零排放技术”。
不过即便如此,这一类技术路线的经济性、技术性、适应性究竟怎样,都还需要在许可证的实施阶段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反馈,无论是可行技术体系,还是排污许可证的制度,乃至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本身,都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获得调整、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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