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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月22日修订版)

2018-02-02 14: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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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6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 1月 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 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 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四、删去第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已 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 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 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 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 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 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六、将第十 二条修改为:“除依法应 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 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 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 布;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 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 取的场所发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

七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五)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 、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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