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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总体方案(2016-2030年)
为落实国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绿色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结合湖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湖北”的战略要求,严守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提升资源质量为前提,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资源管控措施,控制耕地河湖草地开发规模,降低利用强度,恢复生态功能,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构建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为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与修复并重。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通过最严格的管控,减少人为扰动,增强耕地河湖草地的自然循环恢复能力。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考虑耕地河湖草地的生态功能和相互联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构建耕地河湖草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模式,综合运用自然、人工、生物、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办法,提高资源质量和保障能力。对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实行修复治理。
――坚持循环利用、用养结合。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推进生态种养循环、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强化生产者责任,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在养中用,在用中养,养用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合理降低资源开发利用强度。
――坚持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根据湖北不同地区生态环境系统特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保护措施和休养生息模式,分区分类施策。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特色农产品保护区及大山、大江、大湖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关系、当前任务与长远规划的关系、分步实施与整体推进的关系,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先行试点示范、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全面推进。
――坚持依靠农民,尊重首创。农民是农业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保护者。切实确立农民在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中的主体地位,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农民实行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的积极性。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不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合力参与耕地河湖草地资源保护的格局。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效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强化重大决策的生态环境约束机制,创新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耕地河湖草地保护的推进机制。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价格政策、生态环保投融资政策,研究重点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管控,依法治理,确保各项管护治理措施可落地、政策有实效,形成保障耕地河湖草地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开展耕地河湖草地保护、修复和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天蓝、地绿、水清”的良好环境,基本建成空间布局合理、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资源节约利用、绿色生活普及、生态制度健全的“美丽中国省级示范区”。
到2020年,确保耕地草地数量,稳步提高耕地质量,有效恢复河湖生态空间,稳定湿地面积,耕地河湖草地生态功能初步改善,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遏制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基本建立资源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的政策与技术支撑体系,改变资源开发强度过大、利用方式粗放的状况。
到2030年,耕地河湖草地资源利用与养护全面步入良性循环,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廓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立完善的资源休养生息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农产品供给保障有力、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环境良好、生态系统稳定、田园风光优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耕地。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7288万亩,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省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21.0 g/kg,耕地质量平均提高0.5个等级(别),耕作层厚度平均达到25厘米以上(山丘区达到15厘米以上),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40%;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高标准农田达到3570万亩;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25度以上陡坡耕地水土流失状况明显改善,重要水源区的保护区、保留区起止范围内迎水面的15~25度坡耕地得到有效治理,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268.84万亩。
到2030年,全省平均耕地质量较2020年提高0.5个等级(别),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达到23.0 g/kg,耕地质量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有机肥替代化肥广泛普及;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4410万亩;化肥年用量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农药用量减少20%,农业生态环境清洁优美,农产品品质显著改善;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400万亩;建立合理的耕地轮作体系和休耕制度,基本形成耕地利用高效、质量稳定、环境安全的总体格局。
――河湖。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5.91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超过88.6%,河湖水功能区的水质阶段性改善,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长江、汉江、清江等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达标;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建立,河湖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河湖生态需水得到基本保证;逐步恢复江、湖、湿地等不同类型水域之间的生态联系,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水生生物资源逐步恢复,实行河湖长制,初步建立河湖休养生息保障制度。
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8.91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河湖生态需水得到保障,河湖生态空间得到有效恢复;全省重要河湖等水功能区主要控制指标达到95%,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全部控制在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河湖等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得到改善;主要河湖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全面保证;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的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草地。到2020年,全省天然草地面积保持在1800万亩,天然草地鲜草产量提高到860万吨,草地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6.5%,重点天然草地超载率小于 4.2%,草地水土流失和退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草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增强,草地确权试点完成。初步建立以基本草地保护、承包经营、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地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草地监测评价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草地休养生息保障制度。
到2030年,全省天然草地鲜草产量提高到900万吨,草地综合植被盖度达到 89 %,重点天然草地超载率小于4%,基本实现草畜平衡;形成完善草地产权制度、草地保护制度、草地监测预警制度、草地科学利用制度、草地监管制度等为主体内容的草地休养生息保障制度;草地生态功能显著增强,形成完善的草地休养生息和保护体系。
二、耕地休养生息
根据湖北情况,采取养护、退耕、休耕、轮作、防控等综合措施探索耕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之路,稳步实现从片面追求耕地产出到“用养结合、永续利用”的转变,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夯实湖北粮食安全基础。
(一)开展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
按照《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重点开展三个行动:
一是秸秆还田。坚持秸秆综合利用、农用优先、还田为主原则,认真贯彻《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在潜江、襄州等16个县(市)开展秸秆还田试点,积极探索秸秆还田模式。试点的同时,在全省推广。到2020年,全省秸秆还田率达到40%;2030年,全省秸秆还田率达到50%。
二是有机肥施用。推进农业废弃物肥料化利用,大力发展有机肥产业,推广种养结合模式,实施果蔬茶等作物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和引导大田使用有机肥。
三是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通过种植结构调整、政策性调控,有计划地恢复性种植绿肥、豆科等养地作物。到2020年,全省绿肥等养地作物面积达到300万亩;2030年,全省绿肥等养地作物面积达到800万亩。(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垦局等)
(二)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照《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方案》和《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47个粮食主产县(市、区)为建设重点,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强目前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耕作层剥离、回填不到位、改良土壤不到位等薄弱环节管理,重点抓好田块整治、土壤改良、排灌设施建设、田间道路整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完善、农田输配电设施建设配套、农业科技服务以及后续管护强化等八项工作。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和责任及农业基础设施维修资金,建立奖补机制,完善监测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农工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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