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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十争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八争四”目标要求,扎实推进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州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福州市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2018年福州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六项主要污染物指标:PM10年均浓度≤50μg/m3,PM2.5年均浓度≤26μg/m3,NO2年均浓度≤28μg/m3,O3年均浓度≤130μg/m3,SO2年均浓度≤6μg/m3, CO年均浓度≤1.1mg/m3。确保2018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保八争四”。
二、主要措施
(一)立足创新,提高大气环境监测预警防控能力
1.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1)继续推进福州市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提升移动走航监测能力,实现全方位空气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各区与高新区在辖区建设空气质量微型站。(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新增2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提高尾气监督抽测效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加强VOCs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完善应急机制,提高不利天气应对能力。
(1)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根据《福州市轻微污染天气应对办法》和《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一旦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立即启动相应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交警支队)
(2)根据应急响应要求与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强化臭氧前体物协同控制,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
(1)持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排工作,2018年继续推动一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工程;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下达的30家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应完成“一企一策”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严格重点NOx排放源管理
(1)以NOx达标排放为重点,加大火电、垃圾焚烧发电、钢铁、化工、印染、陶瓷、制药、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燃煤锅炉(窑炉)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监管,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加强各类锅炉、炉窑污染整治,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福州市城区、各县(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2蒸吨/h以上(含)10蒸吨/h以下燃生物质锅炉、燃油锅炉必须安装SO2和NOx在线监控设施;其他区域10蒸吨/h以上(含)锅炉必须安装SO2、NOx和烟尘在线监控设施;城区2蒸吨以下燃生物质、燃油锅炉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3.实施错峰生产
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炼油石化、化工、制鞋、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为重点,强化68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及错峰生产措施,鼓励和指导相关企业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措施或者应急响应期间减产、停产措施,降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
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改造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达到省级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福清市政府、连江县政府)
5.加强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管理,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加强扬尘污染防控,降低颗粒物浓度
1.实施施工扬尘监管专项行动
(1)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督查力度,将防尘措施的落实列入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达标考核。(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
(2)重点整治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所有拆迁工地必须配套抑尘设备,可以采取建设高空喷雾压尘、雾炮喷淋等措施,拆除后应立即覆盖,防止扬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健全扬尘控制网格化管理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内部扬尘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4)根据省住建厅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监测技术规程》,规范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监管,对福州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应用监控平台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进行房屋建造。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全市新建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项目应按以下标准实施:2018年起,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五城区新建建筑35%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滨海新城新建建筑5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区范围内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项目20%以上面积采用装配式建造。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项目,2018年底前,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2.开展城市道路扬尘控制专项行动
(1)优化道路保洁方案,强化重点区域(福州屏东中学、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九龙中学等周边2公里范围内)道路的清洗和洒水作业,保持道路湿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委、市公路局)
(2)提升城市绿化净化能力,及时淋洗城区内被粉尘覆盖严重的树木和植被。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规划局、马尾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开展渣土车扬尘污染专项行动
(1)加强渣土装载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渣土运输公司签订平车出场协议,做到渣土车平车出场。(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大渣土车查处力度。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渣土滴洒漏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榕政〔201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四)强化部门协同,减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1.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
(1)贯彻落实国Ⅳ以下柴油货运车辆限行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不含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2018年7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国Ⅳ(不含国Ⅳ)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通行。(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2)开展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补贴工作。制定《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经济补偿方案》并开展补贴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预拨足够的财政资金用于国Ⅲ老旧柴油货运车辆的淘汰补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
(1)加强冒黑烟车辆的监管,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货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福州二环、三环等重要路段节点设置路检点,开展货运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每月组织抽查的次数不少于12次。(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加强公交车、客运车、货运车、渣土车停放地尾气检测,每月组织抽查的次数不少于4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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