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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聊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聊城市“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项目》随之印发。全文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字〔2018〕15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做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做好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强调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把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危险废物监管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抓好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是提升我市环保工作水平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市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危险废物管理等方面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是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的实际行动。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对山东省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山东省危险废物处置存在环境隐患,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大量危险废物因无法及时处置长期贮存,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高发。我市要加强危险废物的摸底排查,强化废弃物监管,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及时准确摸清危险废物底数。2018年6月底前,摸清我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状况。建立辖区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动态监管和更新机制。
2.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建成投产。2020年6月底前,至少建成两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相平衡。
3.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2018年我市纳入考核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分别达到90%和95%,2020年要分别达到95%和100%。
(二)主要任务
1.明确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责任
(1)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要把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成效。结合辖区实际,扎实推动危废监管重点工作和危废处置项目建设,在危废处置项目选址、立项、规划、土地、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力争实现产废量与处置能力“自我平衡”。主动协调重大涉危废违法案件的处理,做好重大案件危废代处置费用的财政资金保障。对于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
(2)履行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危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底数;依规依法严格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做到严格、及时、规范;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对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存档保留;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按年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对辖区内环境隐患突出的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执法,并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切实消除管理风险;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做好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具备危险废物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的监管,依法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把关,督促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道路环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本部门相应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所有企业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一是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管理计划、申报登记等资料。二是依法依规确定委托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前,产生单位应制定转移计划,完善手续,并向环保部门报备并领取联单;转移后,应按照转移实际,做到一转移一联单,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交转移联单。要完善保存所有资料,需向环保部门备案的要及时上报。三是切实强化贮存管理。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对新建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1)严格行业准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开发利用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逐步淘汰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险废物种类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危险废物管理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要从严审批。
(2)加强重点源防控。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各企业完成网上申请,所在县级环保部门强化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准确,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数据库并每年进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级环保部门要逐一检查辖区内所有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对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产废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在全市涉危险废物重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危险废物或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治理规划。
(3)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按照“就近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原则,同等条件下本市内能够利用和处置的原则上不予转出,减少长途运输环境风险。逐步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网络化、转移联单电子化、转移监控信息化。禁止只签订合同但不具备实际接收能力或者长期不接收转移的危废经营单位在我市开展危废经营活动。
(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充分借助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非法转移、倾倒及无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鼓励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
3.夯实能力基础,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1)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2018年,结合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在县级环保部门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2)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对列入全市“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的项目,细化责任分工,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并加强督导,确保已经建成的项目正常运转。科学划辖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定位及发展,鼓励、支持新上一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经营处置项目。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和水平。2018年5月1日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上报一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处置项目选址意见。
(3)加强危险废物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县级环保部门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等实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加大人才培养与培训力度。各监管部门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运输单位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置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二)切实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
(三)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和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列入环保工作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单位和企业,将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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