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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18-03-26 09: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晋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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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及《关于做好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晋政发〔2017〕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159号)以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1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市级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晋城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煤炭、电力、钢铁(铸造)、水泥、焦化、化工、陶瓷等工业污染源进行普查。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个类别矿产(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矸石)、铝)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级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猪、鸡、牛等畜禽养殖场进行普查。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焦化行业废气污染物普查内容增加苯并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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