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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河南环保厅对全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

2018-03-28 13: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重金属排放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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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河南省环保厅发布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防控环境风险,依据土壤污染攻坚方案,省环保厅决定开展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排查。现就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对全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经营处理能力等信息,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管控,更好的开展服务,防范环境风险。

二、职责分工

(一)县级排查。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当地环保部门对摸排结果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县建档。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排查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建档、管理,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查结果汇总整理、分类建档,并对县级环保部门排查情况进行复核。

(三)省级督查。由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实施,排查结束后进行督查落实,防止瞒报漏报。

三、时间安排

2018年3月28日至5月15日。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调度、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业务支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排查过程中,省环保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排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县、乡可自行组织进行培训。

(二)各地县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全部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彻底排查,登记造册,并对排查上报的信息分类甄别,分别建立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排查汇总清单台帐(见附件1、2、3、4)。各省辖市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统一分类建档,汇总排查结果,形成排查报告,于5月15日前将排查出的各类企业清单和报告形成正式文件,加盖公章报省环保厅。

(三)各地环保部门应开展拉网式排查,辖区内所有企业均应纳入排查范围,对已在重金属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已纳入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按照排查清单表核实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未纳入重金属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填写排查清单表,全部纳入管理。

(四)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完毕全过程监管措施。由市、县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全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在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企业信息填报,企业所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信息,均应在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及时更新。

(五)在排查摸底基础上,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应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该取缔的要依法取缔,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各省辖市排查结束后,省环保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治情况开展抽查和暗访,检验各地排查成效,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奖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涉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排查工作,工作量较大,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和工作台帐,科学组织实施。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按时填报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更新。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正确引导、广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坚定决心,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三)依法开展,严格执法。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对于依法关停淘汰的,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对于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从严查处,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排查任务;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各地要加强督导督查,严格标准和时限,省厅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依纪追责。

附件1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清单.docx

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排查清单.docx

附件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排查清单.docx

附件4排查情况汇总表.docx

2018年3月27日

主办:土壤办督办:土壤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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