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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2018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计划》(附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

2018-03-30 11: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废油气回收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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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

为切实强化并推进我市2018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任务和职责,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现将《2018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8日

2018年度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监管计划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省、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深入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县区落实属地管理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规范并强化我市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

二、职责分工及工作任务

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辐气中心”)负责对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照权限开展辖区内危废、辐射等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对全市范围内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督查,并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废、辐射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预审工作,对本辖区内企业直接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进行办理等。

(一)固体废物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监管

(1)市级环保部门: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核发。对危废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原则上采取“飞检”并对其危废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不达标的,是省级环保部门发证的,建议省级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是市级环保部门发证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吊销许可证,是县区级环保部门发证的,责令县区级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对危废产生单位,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对曾被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企业以及曾引起涉危信访举报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未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但可能产生危废的企业,督促县区级环保部门不定期排查,并及时纳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和规范化管理范围。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包括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进行核发。对危废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的其他企业,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随机抽查,但在本年度内须实现全覆盖,检查时,应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对未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但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结合环评审批、危废网上动态申报及转移、日常监管及信访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出的企业及时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并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2、进口固废监管

严格按照国家、省进口固废管理要求,对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申请企业开展预审和日常监管工作。原则上,市级环保部门在企业进行资质申请时现场核查1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

3、一般固废监管

对一般固废产生量超过1000吨或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

(二)辐射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如省环保厅出台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1)市级环保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号)中“辐射工作单位监督检查”事项抽查频次及比例执行。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涉源单位、射线装置单位进行检查,涉源单位检查率100%,射线装置单位检查率不低于40%(如有辖区政府发布的随机抽查文件,则按照辖区政府文件执行)。辖区内如有新增核技术应用单位,则默认补入附件核技术应用单位名单中(沭阳县核技术应用单位名单,以沭阳县环保局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帐号导出为准)。

(三)环检机构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市级环保部门:对市直管环检机构每月现场检查1次;对市区范围内的其它环检机构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各县区环检机构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环检机构每月现场检查1次。

(四)油气回收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市级环保部门:对宿迁黑鱼汪油库、宿迁运河油库、江苏国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家储油库每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全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的储油库、加油站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

(五)专项整治行动

市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市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后督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辖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报知市级环保部门。

三、有关要求

1、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亮证执法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应规范制作现场检查文书并实行执法全过程公开以及信息公开。

各县区级环保部门应分别在7月初、2019年1月初,将2018年上半年以及2018年度现场监管情况书面报送市级环保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未开展,市级环保部门将在年底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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