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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标准

2018-04-03 11: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治理餐饮油烟污染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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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南京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标准》印发,以进一步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打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攻坚战,切实加强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作,提升全市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打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攻坚战,切实加强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作,提升全市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市政府印发了《南京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方案》(宁政传〔2017〕140 号)。为配合全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整治标准和验收要求,具体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本次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整治对象为全市餐饮企业(单位),包括各式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对象为:

1、重点区域:城区背街小巷,学校、居民区周边以及群众集中或反复投诉的敏感区域;

2、重点对象:主城六区以经营场所面积 150 平米以下的小型餐馆、烧烤店等,以及存在扰民投诉的餐饮企业(单位)。郊区(园区)以营业面积五百平米以上的、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为重点。

二、重点整治问题

目前我市违规餐饮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在选址不当、设施不全、烟气混排、油烟扰民、运维异常等方面,具体如下:

1、选址不当。2016 年 1 月 1 日新《大气法》实施之后,选址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内、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内等。

2、设施不全。污染处理设施不全,无油烟净化、废水隔油隔渣等处理设施;

3、烟气混排。无餐饮企业专用排烟管道,无餐饮公共排烟管道,餐饮油烟废气混排入居民住宅排烟管道,发生向居民住宅室内倒灌扰民的问题;

4、油烟(异味)扰民。油炸、烧烤等工序较多,导致油烟污染扰民突出,群众反复投诉;

5、废水直排。在城市污水管网纳管范围,餐饮企业(单位)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直接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或者直排入雨水管的;

6、运维异常。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不及时清洗、维护净化器,不及时清掏隔油隔渣池,或者不运行治理设备;

7、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在全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使用重油、散煤、蜂窝煤、木材等非清洁能源。

三、整治标准(规范要求)

1、完善处理设施。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器,配套建设废水隔油、隔渣沉淀池或者油水分离器等必要的污染预处理设施;

2、规范设施运维。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以及维护台账;废水隔油隔渣设施做到定期清理,建立清理维护台账。确保油烟净化、污水预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使用;

3、规范油烟排放。严禁油烟排入下水管道;餐饮企业(单位)设置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因地制宜,以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为标准;

4、推行异味治理。群众投诉强烈的异味扰民餐饮企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活性炭吸附、紫外光解等除异味装置;

5、规范污水排放。餐饮企业(单位)生产经营需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所有餐饮企业(单位)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隔油、隔渣等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城市污水管网纳管范围外的,应当自行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6、使用清洁能源。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煤炭及其制品、木柴等高污染燃料,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7、满足环境协调。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企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同时,拟选址位置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无反复环保投诉隐患。

四、整治措施

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各区(园区)餐环办负责牵头,对问题餐饮企业(单位)实行分类处理,通过“规范完善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整治工作,按照《南京市餐饮业环保专项整治方案》的工作时序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一)规范完善一批。对证照不齐的问题餐饮企业(单位),各区(园区)环保、市场监管(工商、食药监)、公安、消防、水务、商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规范化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区级对口部门配合各区(园区)餐环办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区级环保部门:牵头区餐环办工作职责,指导各部门、街道开展餐饮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全区油烟污染状况大排查,拟定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的多部门联合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无污水处理装置、无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的,噪声超标扰民的进行查处;

2、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违规露天烧烤污染等执法监督管理;对餐饮企业(单位)违法将餐饮废水排入城市管网、违反“门前三包”、占道经营、违建等行为进行查处;

3、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证照换发工作,依法对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企业(单位)进行查处;

4、区级住建部门:对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改建、扩建及增加夹层增加层数等行为、超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行为进行查处;

5、区级商务部门:加强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防治工作;

6、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质监、工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辖区内生产、流通的油烟净化、除异味等产品(商品)质量进行执法检查,打击伪劣产品,为全市餐饮业环保整治行动提供产品质量支持;

7、区级水务部门:加强辖区内餐饮企业(单位)排水许可管理;

8、区级消防部门: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餐饮企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定期清洗排烟管道;

9、区级公安部门: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餐饮企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定期清洗排烟管道,并对餐饮企业经营活动中食客喧哗、吵闹等非固定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进行管理;

10、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各类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扩、改建餐饮企业(单位),应当发挥集中审批的优势,督促其完善各类行政许可及备案手续。

(二)整治提升一批。对群众投诉强烈、具备环保整治条件的餐饮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和引导进行分级整治:

1、一级整治(基础版)。无油烟、污水处理设施及专用排烟管道的餐饮企业(单位),应该执行一般整治要求。餐饮企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口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废水必须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未接入污水管网的经处理后达到污水一级排放标准方可直排外环境;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合理布局,采取必要的隔

声减震措施;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处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注:专用烟道,指不与通风管道、住户烟道相连通的仅供餐饮油烟排放所设置的烟道,包括内置、外置等形式。)

2、二级整治(强化版)。对存在油烟扰民反复投诉、2016年 1 月 1 日新《大气法》实施之后,新(改、扩)建餐饮项目选址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只能采用低空排放方式的违规餐饮企业(单位),应当从严整治。餐饮企业(单位)除配套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外,有条件的还应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增加油烟净化装置的清洗频次,缩短清洗周期;合理设置排烟管道及排口,尽量减少油烟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3、管理提升。在通过整治完善硬件设备的同时,各部门须强化监管,提升软件管理水平。对不按要求运行、清洗维护污染治理设施的餐饮企业(单位),基层网格化管理部门强化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单位)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捞油清渣,确保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餐饮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清洗排烟管道时,应择机同步清洗与烟道相连接的各类油烟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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