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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附解读)

2018-04-07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排污特征值系数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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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东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旨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详情如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研究抽样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

附件:

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分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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