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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
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省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普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内容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2.农业污染源。农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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