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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4-16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散乱污污染防治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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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海南省印发了关于海南省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治理范围内容中提出了对“小散乱污”的定义:小”是指规模小,工艺差;“散”是指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产业布局规划;“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琼工信政〔2018〕11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省直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工信厅和省环保厅牵头制定了《海南省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省工信厅联系人:汤颖达,联系电话:65309660,邮箱:tangyd@hainan.gov.cn;省环保厅联系人许紫彬,联系电话:65237710,邮箱:281661993@qq.com)

海南省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琼发〔2017〕25号)精神,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省委办《关于印发〈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重要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7〕5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7〕2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7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11号)和《海南省2018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小散乱污”企业污染大、能耗高、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严守生态红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范围

“小”是指规模小,工艺差;“散”是指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产业布局规划;“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重点是制胶、制糖、造纸、电镀、塑料加工、饲料、石材加工、木材加工、水泥制品、砖瓦窑等小型制造加工类行业。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治理范围。

三、主要目标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摸清“小散乱污”企业情况、确定类别、分类处置,明确治理的时间节点,限定整治时限,做到排查无死角,整治无盲区。通过采取关停取缔、停产整治、限期搬迁等强有力措施,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入园规范一批。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基本消除“小散乱污”企业的目标。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组织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住建、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的深入摸排,务必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发改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环保部门负责排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规划和住建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将排查结果整理汇总,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清单,认真填写附表1,并于4月30日前将电子版表格报送至省工信厅和省环保厅,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2月30日前)

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对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先停后治,制定整治方案,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入园规范一批等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1.依法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企业。

2.整改提升一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待完善相关手续,经地方政府认定后,可恢复生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入园规范一批。对不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产业布局规划,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其迁入园区规范发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月底前)

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关停取缔的企业进行检查核实,对整改企业、搬迁计划逐一验收评估,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形成专项工作总结,并填写附表2,一并报送省工信厅和省生态环保厅。2019年1月底前,省工信厅和省生态环保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县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专项工作总体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是“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要加强统筹,建立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好辖区“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联合施策,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违规原因、治理措施、治理期限等),整治达标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治理到位。通过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治理压力。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总结固化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巡查、治理机制,保持“小散乱污”企业治理高压态势,对“小散乱污”企业早发现、早查处,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坚决杜绝反弹。

(四)加强宣传引导。设立“小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受理、处理举报投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对检查验收后,发现或被媒体曝光的,以及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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